从教育部网站了解到,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通知显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据悉,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1985年至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学位授予单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教育部在官网发布的文章显示,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既符合我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为加强学位授予工作和学位证书制发监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管理办法中对学位授予信息收集、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做出了规定。
据记者了解,学位证书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根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