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了针对学术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这意味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了首部“国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实施《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工作历时两年,近千名专家参与。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一级学科分别制订,目的是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标准。
基本要求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基本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各学科研究生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反映了各一级学科人才培养的特点,同时也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有特色、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留有空间。
此次印发的是35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其余75个一级学科的基本要求将于年底前印发。此外,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委员会已委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拟于明年完成。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制订培养方案和开展学位授予等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还根据新修订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印发了《一级学科简介》,从学科概况、学科内涵、学科范围、培养目标和相关学科五个方面对全部110个一级学科进行界定和描述。
印发和实施《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对保证我国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基本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也为社会了解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开展质量监督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