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认为:教育行政执法不得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教育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第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第三,教育执法职责不清。第四,教育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第五,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不规范。
之所以教育执法职责不清,究其原因,一是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且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二是政府没有设置、或者授权或指定执法机构,导致执法职责不落实。
周洪宇说:与世界其他国家教育司法制度相比,我国教育司法制度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
第一,司法介入教育案件标准不一。司法能否介入教育,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学校侵害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校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包括与此相关的其他一些基本问题在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界还存在着争议和分歧。其原因在于立法不明和立法滞后。
第二,对司法应否进入教育领域认识不一。在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中,对司法应否进入教育也有较大的争议。
第三,权利缺乏程序法的保护。在教育司法实践中,教育法的许多有关受教育权利的实体规定由于缺乏程序法的保护,因而缺乏可诉性,使当事人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四,人民法院对教育案件受理的承受力不足。由于我国解决教育纠纷的其他渠道有限并且尚不通畅,致使大量的教育纠纷案件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新的矛盾和冲突又不断引发和催生新的教育案件,人民法院的司法承受力明显不足,致使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案件,在法院这个最后“说理的地方”也难以进入。
此外,教育行政执法不得力,还与我国教育法律监督不到位相关。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例行公事式的监督目前比较多,但在解决和处理问题过程中没有有效监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违法办案,以及以罚代法、重罚轻管的现象比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