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说:各级教育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观念,直接关系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影响依法治教的成效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缺乏法治观念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缺乏法治信仰。当前,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按需用法的管理方式比较普遍,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尚权不尚法。有些领导干部有时遇事不问法律规定,只看上级领导的脸色。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法律只管群众不管自己,遇到用法律约束自身权力或本部门行为的时候就百般抵制。
第三,程序意识不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治的两大要件,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由之路,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淡薄,管理决策随意性大,“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的现象比较普遍,没有“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缺乏程序意识,实质上是缺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
此外,也与我国公民中很多人的教育法治意识淡薄有关,导致许多人不学法、不尊法、不依法、不守法、不用法。尽管我国已经经过了近30年的普法,但普法往往是讲形式、走过场,很少有人去认认真真地学习法律。
周洪宇说: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教育纠纷性质的多元化与纠纷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迫切需要有多元化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救济渠道和运行机制不畅、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救济体系不完善,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以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导致申诉案件得不到正确、及时、有效的处理,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弱化了教育法律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