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说:我国教育立法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一些教育法律规范确实还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包括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和教育法内部之间的冲突。
比如,依照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据此,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无疑属于“事业单位”。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显然,这就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着很大冲突,两者之间的冲突给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性质和登记管理带来了很大麻烦。
周洪宇说:立法与修订不及时,与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严重脱节,影响了教育自身改革与发展。
第一,法律制定不及时。上世纪90年代以来,教师待遇、学校安全、学生就近入学权利保障等问题非常突出,迫切需要《学校法》、《边远偏僻农村教育保障法》等法律予以保障,但这些教育法律至今没有制定。
第二,法律修订不及时。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现行法律中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但至仍今未完成修订。
第三,实施法律的法规制定严重滞后。如《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才发布;2006年全国人大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9年过去了,而对实施细则至今仍然未进行修订。